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19年4月25发布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松江关缉违字[2019]011号),布兰诺工业包装资料(上海)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行政处分。
当事人托付上海图悦世界货品运输署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牛皮纸1票,报关单号码681。当事人将上述报关单中牛皮纸申报为4项,申报数量合计23916千克,申报产品编码均为4804310090。经查,当事人上述申报进口的第3项型号为E502876的3864千克牛皮纸实践产品编码应为4804310020,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品价值合计人民币66920.2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4814.35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认定书,税款核定证明书,海关查询笔录,当事人提交的状况阐明及相关资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榜首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扣押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